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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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的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

效力

婚约的效力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古代婚约,是婚姻行为本身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婚姻的成立,是合订婚与结婚为一体的。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婚姻的成立要件,无婚约即无婚姻。

然到了近、现代,随着人格的自觉,婚约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婚约并非婚姻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订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再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即使订立了婚约,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身份关系,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包括2001年的修正案),均无关于婚约的规定。从有关部门对此作的解释来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近、现代立法均不承认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并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婚约无人身约束力,不因婚约的订定而发生必然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随时解除。但这绝对不意味着婚约的订立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为婚约亦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解除

关于婚约的性质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契约说与非契约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然从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釆用契约说,并规定了作为契约的婚约解除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无明文规定,理论中通说认为,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髙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此外,还有的学者主张,婚约解除对无过错方造成民事损害的应赔偿。如对女方人身伤害严重的,应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以侵害公民的其他人格权益为根据处理;因婚约导致女方丧失生育能力或遭受其他重大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负适当的赔偿责任。当然,所谓的一般的青春赔偿费不能支持,应当说双方都为婚约耗费了青春,很难说谁损失更大,谁更应该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