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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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強姦罪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普通強姦,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二是姦淫幼女(准強姦),即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

法益

強姦罪的法益婦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其基本內容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由於幼女缺乏決定性行為的能力,因此,與幼女性交的行為,即使徵得其同意,也應認為侵犯了其性的自己決定權。侵犯性的決定權的犯罪,也是對自由的犯罪,因為其特殊性,故單列出來論述。

認定

既遂與未遂

通說及司法解釋認為,普通強姦時,只有雙方生殖器結合(插入)時,方為既遂(結合說或插入說);姦淫幼女時,只要行為人的性器官與幼女的性器官接觸,就是既遂(接觸說)。

處罰

法定刑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幼女的,從重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 二人以上輪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由於對姦淫幼女從重處罰是一個原則規定,所以,針對幼女的姦淫行為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適用加重的法定刑並從重處罰。

其中的「情節惡劣」,包括了以上列舉之外的惡劣情節,如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

在公共場所當眾姦淫幼女的,應屬於姦淫幼女情節惡劣。

只要在不特定或者眾人可能看到、感覺到的公共場所強姦婦女,就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例如,行為人在公共女廁所內強姦婦女,女廁所外有許多男子聽見行為人正在強姦婦女的,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

「當眾強姦」中的「眾」不應當包括行為人。例如,乙、丙、丁在現場幫助甲強姦婦女,而現場沒有其他人的,不應認定甲當眾強姦婦女。

其中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強姦行為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不包括被害人事後自殺身亡)。

對於強姦犯出於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或強姦後,殺死或者傷害被害人的,應分別認定為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並罰

起刑點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構成強姦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強姦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姦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三人的;
    •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

強姦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基準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姦人數、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強姦多人多次的,以強姦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姦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就此,2014年廣東省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作如下規定:

一、

  1.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 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劇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工年至三年刑期。
  4. 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第(一)、(三)、(四)、(五)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工年刑期。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 多次強姦的;
  2. 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等特殊關係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3. 國家工作人員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4. 持兇器或者採用禁錮、虐待等方式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5. 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強姦女性未成年人的;
  6. 強姦農村留守女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7.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