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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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父母离婚后之子女抚养费

支付义务之确定

在夫妻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双方仍然必须抚养其子女。通常情况下,享有子女监护权一方父母通过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而另一方父母则必须通过向该监护父母支付一定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

至于可否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负担吗?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继子女之抚养费请求权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养子女之抚养费请求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数额

确定方式

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两种方式:

其一、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其二、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 子女的实际需要;
  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2.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
  3.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给付

给付方式

由于抚养费给付的周期较长,数额较大,原则上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首先,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其次,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

  1. 出国、出境人员;
  2. 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3. 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4. 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给付方从事农业或其他生产活动而没有固定收人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给付方无经济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给付期限

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子女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须给付抚养费:

  1.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 尚在校就读的;
  3.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需要要注意的是,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是有条件的,其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1. 是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需要被抚养;
  2. 是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负担抚养义务即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则不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变更

离婚后,对离婚抚养费的数额,在父母或子女情况发生变化时,男女双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减少或免除。

子女或抚养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 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

  1. 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选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 最后,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不给付或不能给付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