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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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其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父母離婚後之子女撫養費

支付義務之確定

在夫妻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雙方仍然必須撫養其子女。通常情況下,享有子女監護權一方父母通過照顧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來履行其撫養義務,而另一方父母則必須通過向該監護父母支付一定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其撫養義務。

至於可否約定子女撫養費全部由一方負擔嗎?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繼子女之撫養費請求權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也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養子女之撫養費請求權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數額

確定方式

確定子女撫養費,有兩種方式:

其一、由父母雙方協議。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其二、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標準

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 子女的實際需要;
  2.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 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 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
  2. 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
  3.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給付

給付方式

由於撫養費給付的週期較長,數額較大,原則上應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首先,撫養費應定期給付。定期給付,通常以月、季度、年為時間單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撫養費應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月收入的,則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給付,無論是按月還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給付,為了便於執行,都應在調解協議或判決書中加以明確。

其次,如果有經濟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於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採取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以下情況可以一次性給付:

  1. 出國、出境人員;
  2. 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
  3. 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
  4. 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

給付方從事農業或其他生產活動而沒有固定收人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現金或實物;給付方無經濟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

給付期限

撫養費給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子女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然須給付撫養費:

  1. 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 尚在校就讀的;
  3. 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需要要注意的是,父母對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是有條件的,其法定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1. 是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需要被撫養;
  2. 是父母具備負擔能力,即父母在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承擔撫養義務的給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負擔撫養義務即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則不負擔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變更

離婚後,對離婚撫養費的數額,在父母或子女情況發生變化時,男女雙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減少或免除。

子女或撫養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 原定撫養費的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

  1. 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2. 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選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 最後,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不給付或不能給付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