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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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的行為。

認定

猥褻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男或幼女。

猥褻行為出於故意,且行為人必須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兒童;如兒童為幼女,則男性行為人不要求具有姦淫的意圖;但如果兒童為幼男,婦女對之實施猥褻行為的,則包括性交行為與性交意圖。

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對兒童實施猥褻,也可以是迫使或誘騙兒童做出淫穢動作。

在網絡環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QQ、微信等網絡軟體,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的,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行為人脅迫、誘騙兒童通過網絡直播方式,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同時符合《刑法》第237條、第365條的規定,構成猥褻兒童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罰

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237條第3款的規定處罰。

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