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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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英語:domestic violence;日語:ドメスティックバイオレンス,韓語:가정폭력)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

類型四種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1. 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 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 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 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一般夫妻糾紛與家庭暴力的區分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對此區別,應當考慮以下因素:暴力引發的原因和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是否是為了控制受害方、暴力行為是否呈現周期性、暴力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並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後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於加害方的意願。而一般夫妻糾紛不具有這些特徵。

發生原因

無論在社會上或家庭中,公民的人身權利均不得因任何原因而遭受人為侵害。家庭暴力的發生,不是受害人的過錯,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基於性別的針對婦女的歧視。其發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 加害人通過兒童期的模仿或親身經歷而習得暴力的溝通方式;
  2. 家庭暴力行為通過社會和家庭文化的代際傳遞實現。傳統文化默許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在這種文化影響下長大的男人允許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許自己打子女。有這種文化的社會,接納家庭暴力行為。在這樣的家庭和社會中長大的子女,不知不覺接受了這種觀念。家庭暴力行為就這樣一代又一代傳了下來;
  3. 獲利不受罰。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會給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發生時一般得不到干預。由於在家裡打人能達到目的而不受懲罰,不管加害人事後多麼後悔,又多麼真誠地道歉,並保證決不再犯,都必然因缺乏真正改變自己行為的動機而一再使用暴力;
  4. 加害人往往有體力上的優勢。無論男打女還是女打男,加害人的體力,往往居於優勢。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體力處於弱勢的婦女、兒童和老人。

 危害

對受害人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抑鬱、焦慮、沮喪、恐懼、無助、自責、憤怒、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長期處於這種狀態中,受害人會出現興趣減弱、膽小怕事、缺乏自信和安全感、注意力難以集中、學習和工作能力下降等癥狀,並且出現心理問題軀體化傾向。

對加害人的危害

表面看來,施暴人似乎是家庭暴力關系中獲益的一方,其實不盡然。大多數施暴人施暴,不是要把妻子打跑,而是希望能控制她。但是,通過施暴得到的結果,只能是越來越多的恐懼和冷漠。這使施暴人越來越不滿,越來越受挫。隨著施暴人的挫敗感越來越強烈,家庭暴力的發生也就越來越頻繁,越來越嚴重。家庭暴力越來越嚴重,受害人就越來越恐懼。當暴力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時,受害人就可能轉為加害人,殺死原加害人。

對未成年人的傷害

根據聯合國秘書長2006年發布的《關於侵害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的深入研究》,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至少會在心理健康、學習和行為三個方面出現障礙。

  1. 許多出身於暴力型家庭的子女,學習時注意力難以集中。學校的差生,包括逃學和輟學的學生,有相當一部分來自暴力家庭。他們往往處於擔心自己挨打和(或)擔心一方家長挨打的焦慮中。其癥狀經常被誤診為多動癥伴注意力集中障礙。然而,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往往在於使他們恐懼且缺少關愛的家庭暴力環境。
  2. 即使未成年子女並不直接挨打,他們目睹一方家長挨打時所受到的心理傷害一點也不比直接挨打輕。家庭暴力發生時,孩子陷入極不安全和沖突的心理狀態中。通常,他們一方面對加害人感到憤怒,另一方面又需要來自加害人的關愛。孩子無法理解,自己生活中最重要、也是最親近的兩個人之間,為什麼會出現暴力。
  3. 未成年子女挨打,不僅皮肉受苦,自信心和自尊心也受到很大打擊。他們可能變得膽小怕事,難以信任他人,也可能變得蠻橫無理、欺侮弱小、人際關系不良。心理上受到家庭暴力嚴重傷害的子女,還有可能在成年後出現反社會暴力傾向。加拿大的研究顯示,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出現嚴重行為問題的可能性,比起無暴力家庭中的孩子,男孩要高17倍,女孩要高10倍。
  4. 更嚴重的後果是,家庭暴力行為的習得,主要是通過家庭文化的代際傳遞而實現的。根據聯合國秘書長2006年《關於侵害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的深入研究》,50%-70%的成年加害人是在暴力家庭中長大的。他們從小目睹父母之間的暴力行為,誤以為家庭暴力是正常現象,並在不知不覺中學會用拳頭解決問題。

對社會的危害

當女性因為受暴而頻頻就醫,或者因為家庭暴力造成的不良情緒難以排譴而導致工作效率降低、或被毆打致殘或致死、或自殺、或以暴制暴殺死加害人,社會保障和社會秩序為此付出的代價不可低估。

法律

古代中國

《大明律》卷二十「妻妾毆夫」之規定:「妻毆傷妾,與夫毆妻同罪。過失殺者,各勿論。」

清朝是男尊女卑的社會,《欽定四庫全書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規定:「妻妾毆夫者,杖一百……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

伊斯蘭世界

伊斯蘭教的《古蘭經》第4章34節提及:「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

2010年10月,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最高法院在一次判決中指出丈夫可以打妻子,但不可以造成明顯的傷痕。 ((《阿聯新法規定丈夫可打老婆孩子 不留傷痕就行》.新華網.2010年10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國家基本法律的層面上對家庭暴力問題做了規定。

  • 總則中將婚姻法第3條「禁止家庭暴力」上升為基本原則。[3]這一原則是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憲法原則的體現,為日後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 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2項,[4]把配偶某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配偶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准予離婚的法定依據之一。
  •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中,依據第43條[5]、第45條[6]、第46條[7],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與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中國還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簽約國,也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向全世界莊嚴承諾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一切弱勢群體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