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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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它排除了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的關係是,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不得適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轄。

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不動產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港口作業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在港口作業中,一方面會因為裝卸、駁運等行為發生糾紛,另一方面會因違章作業等行為損壞港口設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而引起侵權糾紛。這兩類糾紛都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繼承遺產的訴訟專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當遺產有多處且分佈在不同法院轄區時,還需要區分主要遺產和非主要遺產:遺產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

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

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屬於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有:

  1. 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 因船舶排放、洩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3. 因在我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內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