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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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鑒定,係指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工程造價鑒定資質的專業機構或人員,對待裁決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所涉工程造價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工程造價鑒定是法院科學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同時也是解決爭議的重要手段。

由於鑒定結論對於案件的判決走向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直接關係到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成敗,因此,啟動工程造價鑒定程序就不能任意為之,而應當慎之又慎。在審判實踐中,啟動工程造價鑒定程序應注意以下問題:

  1. 鑒定事項、範圍、目的必須明確、具體;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2.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鑒定時可要求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計算工程價款。
  3. 當事人對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法院准許其申請重新鑒定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第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第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第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4. 合同約定按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的,除非工程發生重大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大幅增減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的,可對該變更部分工程進行造價鑒定外,其餘情況應不予准許。
  5. 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價款可參照合同約定確定,無須委託鑒定。
  6. 中標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原投標當事人申請對工程成本進行造價鑒定,以期證明投標時是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的,因該鑒定申請與招、投標法律規定精神相悖,應不予准許。
  7.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的結算達成有效協議後又申請對達成結算協議部分進行造價鑒定的,除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結算協議有重大漏項的,可對有關漏項的造價進行鑒定外,其餘應一概不予准許。
  8. 當事人就爭議工程已共同委託第三方或在仲裁過程中進行過造價鑒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又申請重新鑒定的,一般不予支持。
  9.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