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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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简称天河法院,成立于1985年。

基本信息

  • 法院代字:粤0106
  • 院长:甘正培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邮编:510665)
  • 官方网站: http://www.gzthfy.gov.cn/
  • 电话:
    • 办公电话:020-83008900
    • 信访电话:020-83008789
    • 投诉电话:020-83008936
  •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内设机构

本院设17个内设机构、1个直属行政单位、2个派出法庭和1个科级事业单位。

审判业务部门

  1. 刑事审判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2.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3.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国内涉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国内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纠纷案件;审理国内企业破产、清算纠纷案件等。
  4. 民事审判第三庭 :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 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纠纷案件)。
  6. 金融审判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民间借贷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案件。
  7. 行政审判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8. 少年审判庭 :审 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人为首犯、主犯的共同犯罪案 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达到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审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 案件;审判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和学术研究交流,参与 社会治安综合等工作。
  9. 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再审案件等;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监督、分析、评查及提出错案追究建议等。
  10. 立案庭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审查、再审的申诉、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负责信访的司法救助申请事宜等。
  11. 执行局: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事项。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 庭、执行三庭。其中
    1. 执行一庭,主要负责审查执行裁决和负责全部案件的可供执行财产专项调查工作、恢复执行工作,司法统计工作,督促、催办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办 的执行案件等综合性工作;
    2. 执行二庭,负责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
    3. 执行三庭,主要负责房屋征用与补偿纠纷强 制执行工作。
  12. 凤凰人民法庭 :审判法律规定涉凤凰、新塘、长兴等街道区域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
  13. 兴华人民法庭 :审判法律规定涉龙洞、兴华、元岗、沙东等街道区域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

行政综合部门

  1. 政工办: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任免、调配、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部分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 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本院宣传教育、党务、工会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的有关工作;完 成上级法院和区有关部门布置的人事统计工作。
  2.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等
  3. 书记员科: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负责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诉讼档案立卷等辅助性工作;负责书记员的培训和考核。
  4. 调研科: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编写内部刊物,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会议材料及其他重要文件;负责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联系和接待采访法院工作的记者;管理图书、报刊资料。
  5. 办公室:属司法政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接待工作,收、发、办文工作,办会工作,与人大、政协联络工作,印章管理和保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通信、音频管理等工作。
  6. 司法委托管理科:负责本院审判及执行案件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的活动等职责。
  7. 司法警察大队: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财产保全等任务;负责检查、监察本院枪支、弹药的使用;接受上级司法警察机构的调谴;协助有关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8.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食堂、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外部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