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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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與原始證據相對,亦稱傳來證據,係指通過第二手或者第三手以上間接傳聞獲得的證據

類型

這類證據大致有三種情況:

  1. 帶到法庭的書面陳述;
  2. 在審判庭外的書面陳述或陳述筆錄;
  3. 在審判庭上陳述的傳聞。

運用

我國不排斥使用傳聞證據,查實的傳聞證據仍可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