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
性質
公司設立不同於公司的設立登記,後者僅是公司設立行為的最後階段;公司設立也不同於公司成立,後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後果。所以,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公司設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的一種,其成立要件、效力要件除了需要受民商事基本法如民法典、商法典的規制外,主要受公司法的規制。
立法體例與立法主旨
公司設立的立法體例,大體經歷了從自由設立主義、特許主義到核准主義、準則主義、嚴格準則主義的過程。
我國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前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基本上采準則主義,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則采核准主義。而2005年公司法采取方便投資者設立公司的政策。其最突出的體現就是對公司設立采準則主義和核准主義相結合,一般情况下實行準則主義,但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要經過證監會核准。不僅如此,2005年及2013年公司法在公司設立的條件、方式、程序等方面也充分體現了自由設立公司和方便設立公司的立法主旨。例如,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减少了公司設立條件中不必要的限制性內容,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分期繳納出資;再如,公司注册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消了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資本限額等。
方式
公司設立的方式基本為兩種,即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又稱同時設立或單純設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自行認購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發起設立在程序上較為簡便。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由全體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
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又稱漸次設立”或複雜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股份或首期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對外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我國公司法第77條第3款規定:“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所以,募集設立既可以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設立,也可以是不發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
我國公司法第77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但募集設立方式只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由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規模較大,涉及衆多投資者的利益,故各國公司法均對其設立程序嚴格限制。如為防止發起人完全憑藉他人資本設立公司,損害一般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大都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公司股本總數中應占的比例。我國規定的比例是35%。
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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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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