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性质
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成立要件、效力要件除了需要受民商事基本法如民法典、商法典的规制外,主要受公司法的规制。
立法体例与立法主旨
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大体经历了从自由设立主义、特许主义到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的过程。
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前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准则主义,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而2005年公司法采取方便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政策。其最突出的体现就是对公司设立采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实行准则主义,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核准。不仅如此,2005年及2013年公司法在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自由设立公司和方便设立公司的立法主旨。例如,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减少了公司设立条件中不必要的限制性内容,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再如,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等。
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馀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馀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我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但募集设立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规定的比例是35%。
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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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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