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
出資,乃股東最主要之義務,依現行《公司法》,出資行為至少有兩層含義[1]:
- 指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即出資人之間或出資人與公司之間就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達成合意。亦即,出資人同意向公司投入一定金額財產從而獲得股東資格和相應股權,其他出資人或者公司表示同意。認繳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可能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可能是多方法律行為。因此,認繳或認購行為的成立、形式、效力、履行等還應符合《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範。
- 指實繳出資或實繳股款的行為,即出資人按照出資協議的約定或公司章程記載的認繳出資額或認購股份數,並依約定的時間,將出資財產權屬或股款移轉給公司。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將出資財產的財產權利移轉至公司。[2]
立法沿革
出資的含義在我國公司法上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變化。
- 在1994年《公司法》中,出資即指股東向公司實際轉讓財產以獲得股東資格的行為,僅指實繳出資,且為一次性全額實繳;[3]
- 在2006年《公司法》中,出資可以認繳後分期繳納,但首期實繳出資比例有法律限制,且須在法定期限內繳足全部認繳金額,貨幣出資在全部出資中所佔比例也有要求;[4]
- 2014年《公司法》進一步放寬認繳制,取消了實繳出資的最低數額、比例和時間限制,出資含義又發生變化。
參考文獻
- 主條目:抽逃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