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
刑事鉴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派或聘请具有某种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或判断的诉讼活动。
意义
对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品、痕迹、人身、尸体进行鉴定,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明确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也是取得案件证据,弄清嫌疑人是否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
鉴定人
在刑事侦查中,凡案件涉及某些关于科学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而为侦查人员所不能解决时,就必须邀请或指定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技术鉴定。我国刑事侦查中的鉴定,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也可请有关部门具有专门科学技术知识的人作为鉴定人。
鉴定人的条件是:
- 要具备解决案件中某种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或技术;
- 与本案无关的自然人,即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 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种类
鉴定分为: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书法笔迹鉴定、指纹鉴定、脚印鉴定、化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工艺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
- 主条目:鉴定结论
鉴定人应及时就指定的事项进行鉴定,并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若有怀疑或有问题,可以要求鉴定人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必要时可以更换鉴定人,重作鉴定。鉴定结论若用作证据使用,应当将结论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见,提出合理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当然,这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