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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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情,侦查人员一般都涉及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验的侦查活动。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也可以再次进行现场、物品等的勘验,这是人民法院证据调查活动的组成部分。通过勘验可以使侦查、审判人员对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有直接的了解;收集和保全物证、书证以及可供鉴定的材料。侦查、审判人员对勘验的情况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类型

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包括:

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它是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现场进行勘验时制作的笔录,一般由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等三部分组成。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时应把现场上所见的与犯罪情况有关的情况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下来。

物证检验笔录

物证检验笔录,主要内容是记载勘验时所见到的物品的性质、形状、位置和其他特征等。

尸体检验笔录

尸体检验笔录,它是对检验尸体的所见和提取的物品所作的如实记录。尸体检验一般是在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的组织下由法医进行。尸体检验后由法医制作笔录,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等必须在检验笔录上签字。

侦查检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它是侦查人员为了验证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能否发生及其后果如何而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时所作的记录。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