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中,勘驗筆錄,是指勘驗人員對被勘驗的現場或物品所作的客觀記錄。
啟動
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勘驗。
方式
勘驗時應當保護他人的私隱和尊嚴。
參與人員
民事訴訟法規定,勘驗人員進行勘驗,必須出示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法院可以要求鑒定人參與勘驗。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在勘驗中進行鑒定。
勘驗筆錄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證明力
根據《證據規定》,勘驗筆錄的證明力一般大於一般意義的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