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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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即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立法

我国《建筑法》和《民法典》未规定劳务分包,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与工程分包之区别

劳务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承包人仅仅是完成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承包人只包人工,除此之外的材料和施工机械均由劳务作业发包人提供。

工程分包是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运用自己的技术、经验及管理措施独立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活动。

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分包,与《建筑法》、《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建设工程分包”不是同一概念,工程分包仅指专业工程分包。二者的主要区别为:

1. 主体不同。

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 对象指向不同。

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 合同效力不同。

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于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 法律后果不同。

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需要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 带责任。

范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劳务分包范围包括如下13种:(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业;(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搭设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工程作业;(13)架线工程作业。

合同效力

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据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方面,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的关系表现为:

1.在技术和施工现场管理上,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接受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在工程质量上,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则劳务作业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就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在安全生产方面,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对外责任方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责任划分上,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工程,并且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分包单位人员发生安全事故,依据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责任,如果分包合同无效,则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