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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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清算,是合伙宣告解散后,为了终结合伙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清理合伙债权债务的法律程序。

意义

法律上设定清算程序的目的,除了分配合伙经营终止后的剩馀财产外,还具有保护债权人的功能。这是作为组织体的合伙企业与作为合同关系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区别。如果合伙人之间仅仅是订立了合伙协议,而未设立合伙企业,则在合同终止后,一般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而不必适用企业的清算程序。若未经清算程序,合伙就不能当然终止,仍须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注 1]

原因

引起合伙清算的原因很多,除了上述解散原因外,还包括协议解散、因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而发生的解散。

程序

《合伙企业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8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在清算期间,合伙仍然可以从事必要的交易行为。但与合伙正常经营期间从事的交易行为不同,此类交易行为应当与清算有关联,以清算为目的,如为处分和变现财产而订立买卖合同,为在清算期间维护和保管财产而订立有关合同等。但若清算人在清算期间订立与清算无关的协议,则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也超出了清算人的权限。故法律规定,若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侵占合伙财产,牟取非法收入,应承担赔偿因此给合伙债权人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责任。[1]

注释

  1. “昆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钢支行诉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昆民四初字第26号。

参考文献

  1. 余延满、马俊驹:《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