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
商号权,乃商事主体对业经登记的商业名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内容包括专有使用权、排他使用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客体
商号权的客体是商号。
企业名称与商号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两者都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文字符号。企业名称中含有商号,而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特征的部分,是区别相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最重要的标志。同一地区从事相同行业甚至采用相同经营特色、责任形式的企业可能有多个,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只有依靠商号这一标志。在一定意义上,企业名称登记是设立企业时必须履行的一项登记义务。企业名称的构成元素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中行政区划必须与企业所在地一致,企业所在地是南京,就不能选择上海。所属行业必须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一致,具体表述都要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中的表述相同。企业的组织形式又必须符合企业的组织形式或责任形式。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才是按企业设立人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同一行业的企业中由该企业独占,且最能反映企业特点的部分,因此,商号才是企业拥有的能在同行业中排斥他人使用的商号权的客体。而且商号权在更多的场合下,体现为企业的财产利益,因此商号权被认为是企业拥有的一项知识产权。
内容
商号权的权利内容等与名称权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