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
回扣,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賬外暗中,根據前述《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危害性
回扣具有極為嚴重的危害性。回扣不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市場經濟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大於計劃經濟下的回扣的危害性;回扣是偽劣產品氾濫的重要原因;回扣導致商品價格不正當提高,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回扣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回扣破壞了平等、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回扣不是國際慣例,相反,國際社會都禁止回扣。不能認為回扣有利於市場經濟,從而對收受回扣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也不能因為收受回扣的現象比較普遍,從而對回扣視而不見。應當充分認識回扣的危害性,正確理解刑法規定的精神,嚴格將收受回扣的行為認定為受賄。
與折扣、佣金之區別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法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但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必須如實入賬。
對合法接受折扣、佣金的,不能認定為受賄。
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