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
編纂
在清末修律過程中,民商法修訂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訂法律館所著力進行的一項工作。具體的編纂工作,自1907年即正式著手,一方面聘請時為法律學堂教習的日本法學家松岡義正等外國法律專家參與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則派員赴全國各省進行民事習慣的調查。
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起草工作,修訂法律館於1911年8月編纂完成全部草案條文稿。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後僅兩個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清王朝的統治隨即迅速崩潰。因此,這部民律草案並未正式頒佈與施行。
影響
1925年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礎上編纂了《民國民律草案》,但也沒有公布實施。
評價
草案條文稿完成當年,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進民律前三編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編輯之旨,約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則。(二)原本後出最精確之法理。(三)求最適於中國民情之法則。(四)期於改進上最有利益之法則。」很顯然,修訂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沒有超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
內容
《大清民律草案》條文稿共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33章,1569條。其中,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松岡義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而親屬、繼承兩編則由修訂法律館會同保守的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