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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相對,係以物品的外在形態和存在狀況及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即以實物為表現形式的證據。
類型
實物證據包括物證、書證及勘驗、檢查筆錄等。實物證據不限於無生物。有生命的物體,如人遭受了創傷的肢體等,也屬於實物證據。
收集
實物證據主要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調取等方法獲取。爲了防止實物證據喪失證明力,對獲取的實物證據要登記,記錄所有反映原證據材料面目的特徵,並且分別情況依法採取適當保全措施。
運用
在運用實物證據時,必須細緻地、科學地鑑別,必要時可採取鑑定、辨認等法定方式確定其真實性、可靠性。實物證據經查證屬實後,可作爲定案的根據。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