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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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為出資需一次繳納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約定為公司成立後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

對以實物特別是不動産、設備等和知識産權出資的,股東應當依相關規定辦理財産的權利轉移手續,使公司取得出資物的合法權利並能有效行使該權利。

法律效果

實繳出資的法律效果,無論在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均是原屬股東貨幣轉歸公司所有,原屬股東的非貨幣財產的財產權移轉至公司名下(第28、83條)。換言之,股東用於實繳出資的各種財產或財產權利成為公司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對有限公司的股東來說,某些股東權利只有在實繳出資後才能享有(第34條)。

驗資

根據現行《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訂,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限公司股東和發起設立之股份公司發起人實繳出資時無需驗資,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但對某些類型的公司(如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金融業務類公司),股東出資仍須強制驗資。[注 1]

抽逃出資

對于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財産,股東不能抽回。

注釋

  1. 目前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包括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等,《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