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轉質,是指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取得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債務履行,在其佔有的質物上設立新質權的行為。
出質人同意質權人轉質的,實質上是向質權人授予質物處分權。承諾轉質設定的新質權,與原質權是相互獨立的,因轉質而取得質權的權利人為轉質權人。轉質權人的質權效力優於原質權。轉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