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異議
案外人異議,乃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産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實體權利並要求負責執行的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書面請求。
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應當由執行機構在15日內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的保全措施
在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産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
案外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産;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裁定
經過審查,會有下列兩種處理情況:
- 如果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異議,執行程序繼續進行。
- 如果異議理由成立的,則應裁定中止執行。如果申請執行人沒有及時提起訴訟解決實體權利歸屬,法院應當解除或撤銷執行措施;如果申請執行人提出了確認執行標的是否適當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等待訴訟的結果,並根據該結果裁定是否解除執行措施。
不服裁定之救濟
法院對執行標的異議的處理裁定是在執行過程中經過執行法院的初步審查作出,並非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因而不能構成確認實體權利的最終依據。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案外人、當事人如果對裁定不服,希望通過訴訟對相關標的的權利重新確認的,有兩種可能:
- 原判決、裁定對執行標的的處分結果本身有誤,則案外人或當事人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
- 原判決、裁定並未直接涉及執行標的的權利歸屬,則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也即案外人異議之訴和許可執行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