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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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简称客体,亦称权利客体权义客体,系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著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著。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权利人与义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精神产品(即智力成果,如著作、发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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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乃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依法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并满足其需要的客观世界存在的物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著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

  1.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2.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3.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

  1. 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为所属主体之人身本身;
  2. 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3. 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物化结果与非物化结果两种:

  • 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 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通常为服务行为)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