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係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目前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無限公司已不佔重要位置。
任何股東非得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得把他出資的全部或一部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股東都有執行公司業務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不設監察人,代表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業務享有監察權。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不得爲自己或他人再從事與本公司相同的業務(即“競業禁止”),以及成爲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
股東可以章程規定的事由的發生、死亡、喪失行爲能力、破產等情況當然退股,也可經過一定手續退股。
當公司章程或出現法律規定解散事由時,公司便告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