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徵、質量、性能等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物品。
物證的特點是以其客觀存在的形態來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思想內容。
向法院提交物證,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或照片。
根據《證據規定》,物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一般意義的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無法與原物核對的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