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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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后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具体说,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有三个重要区别:

一、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甲以强奸故意对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乙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
二、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A以伤害故意举刀砍B,适仇人C出现在现场,A转而杀死C。A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二罪。
三、在两个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时,才可能存在犯意转化,如果没有包容关系,则应认定为另起犯意。
例如,甲先对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乙昏迷。此时,甲发现乙戴有首饰,见财起心将乙的首饰转移为自己占有。甲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成立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