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用水排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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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用水排水關係,乃相鄰關係之一種,是指因涉及相鄰方用水或排水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鄰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鄰用水、截水

相鄰用水關係中,無論是地上水、地下水,自然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均有權合理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

如果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

相鄰人應當尊重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徵得他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著於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相鄰排水、流水

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經其地,不得擅自築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對於人工排水,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準許。排水人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排水,因為即使措施得當仍不能避免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於鄰人建築物上或者土地上。

爭議解決

因為用水、排水不合理,或者破壞水源、損毀對方財產,或者有損害之可能時,對方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法院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