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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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係指法院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後,由破產清算組織按法律規定對債務人破產財產進行清理、估價、處理以及撥付破產費用、清償各項債權的行為。

根據我國破產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破產清算時,破產清算組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已經摺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作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清算組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以金錢分配為原則,也可以採用實物方式,或者兼用兩種方式;清算組還應根據清算結果製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並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分配

在破產清算分配階段,清算組要依法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剩餘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1. 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 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 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