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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制管理中,管理人是指受執行法院委託對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管理、收益,使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得以受清償的人。
職責
管理人在強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對財產進行管理及收益。
- 管理,是在不改變財產性質的前提下,對財產實施的保存、利用或改良等行為;
- 收益,是收取財產的孳息(含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選定
根據《適用意見》第302條的規定,管理人僅限於申請執行人。但在司法實踐中,若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更具管理的專業水準或技能,執行法院也可先任命其作為管理人。
監督與撤換
執行法院在強制管理過程中應當依法對管理人的管理活動實施監督,如管理人管理方法不適當或不能勝任管理事務的,執行法院可以撤換管理人。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