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
(重定向自級別管轄權)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複雜、影響範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有所不同。
200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在全國予以實施。
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對級別管轄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管轄異議;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基層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其他各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為數較少,所以這一規定實際上把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劃歸基層法院管轄。
中級法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 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法院的轄區,在中級法院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
- 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是指最高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些案件確定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
高級法院
高級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高級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本轄區內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審理不服中級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因此,高級法院管轄一審案件的數量是相當少的。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
-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 最高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相關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