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內的人或遺囑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的法律制度。
在繼承法律關係中,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産爲遺産,依法承受遺産的人爲繼承人。
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將繼承分爲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開始
時間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如果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並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 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 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産實際內容的時間。
- 它是分割遺産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的時間。
- 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爲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 它是確定繼承人範圍的時間。
- 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地點
繼承開始的地點,指的是繼承人開始繼承遺産的地方。明確繼承開始的地點,便於瞭解被繼承人遺産的具體情況,有利於正確認定繼承人之間的責任,更有利於確定訴訟管轄。
繼承法對繼承開始的地點沒有明文規定,通常以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或被繼承人的主要遺産所在地爲繼承開始的地點。
繼承之通知
繼承的通知,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或相關組織以一定方式將該事實告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法對通知的方式沒有作明確規定,通常認爲採取書信、電話、電報、口信以及公告等形式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