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
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自然人在涉及死後個人財産處分的內容,確爲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