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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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相對,是指表現為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由於言詞證據都是特定的人提供的,一般又把它稱爲「人證」。

類型

言詞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也屬於言詞證據。

收集

刑事案件中,言詞證據由司法機關以訊問或詢問方式當場製作筆錄收取。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在收集言詞證據時,訊問或詢問結束後,由陳述人親自閱讀或向其宣讀,允許其改正或補充陳述內容,並由陳述人確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加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