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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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系指用币面金额表现其价值的一般等价物。从其存在形态看,它是一张张纸或金属块,无疑是民法上的

特征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是因为它的价值由其币面上标示的金额来表现的,因此作为物,货币既具有物的特征,还有自己以下特点:

  1. 动产。移动货币不会对其价值有任何影响。
  2. 种类物。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作为支付、流通和结算手段,与一般种类物只能在同种类的物中相互替代不同,货币具有更大范围的替代作用。在某些特殊场合,货币也会成为特定物,如作为收藏品时的货币便是特定物。
  3. 可消耗物。这种消耗是指其币面价值的减少。人们在生活中,经常要利用货币换回自己需要的物和服务等。货币一经人们的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成为他人的财产。流通是货币的特有功能,满足人们的投资或消费需要是人们拥有货币的目的。

上述特点,使货币在民法中具有了特殊的作用。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以货币为标的的,如借贷关系;更多的民事法律关系虽不以货币为标的,却使用货币作为结算手段,以货币为支付的对价,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承揽关系、保管关系、运输关系等;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履行等发生困难时,可利用货币来弥补,如:互易合同的双方因为互换的两物价值上有差距时,可以用货币来补足;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可以用货币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