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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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兩階理論

責任要件,是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表明行為的非難可能性的要件。

定義

首先,責任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要素。刑法總則明文規定了故意過失兩種責任形式;刑法分則通過多種方式規定了具體犯罪的責任要件,如有的條文明確規定某種犯罪由故意或者過失構成,有的條文通過規定「意圖」、「以……為目的」標明某種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有些條文通過對客觀行為的描述間接表明了責任要件的內容。

其次,責任要件的內容說明行為人對法益的保護持背反態度,表明行為人應當受到非難、譴責。其中,犯罪的故意表明行為人對法益持敵視或蔑視態度(積極侵犯態度);犯罪的過失表明行為人對法益持漠視或者忽視態度(消極不保護態度)。因此,故意與過失是應當受到譴責的兩種責任形式。

最後,責任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在我國,不具有故意、過失的行為,都不成立犯罪。刑法明文規定,沒有故意與過失的行為,即使造成了損害結果,也不成立犯罪(參見刑法第16條)。

機能

英美實行嚴格責任。「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為不具有對被控犯罪必要後果的故意、放任或過失,即使被告對必要的犯罪條件沒有犯罪意識或行為過失,……他也可能被定罪。」嚴格責任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生活複雜化的要求,但也是結果責任的殘餘。我國刑法第14條、第15條與第16條的規定明確否定了嚴格責任。雖然有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存在嚴格責任的犯罪(表現在醉酒的人犯罪、姦淫幼女法律認識錯誤的犯罪中),但張明楷教授認為,這種觀點缺乏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責任要件。

一、責任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

如上所述,責任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行為雖然造成了法益侵害結果,但主觀上不具備責任要件時,不可能構成犯罪(自由保障機能)。

二、責任要件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之一。

責任形式與內容不同,往往導致罪名不同。例如,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致死)罪雖然客觀上侵害的法益相同(人的生命),卻構成不同的犯罪,主要原因之一在於責任形式與內容不同(犯罪個別化機能)。

內容:責任要素

責任要件的具體內容就是責任要素。至於哪些要素屬於責任要件要素,在國內外刑法理論上都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