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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轉質,是指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債務履行,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並由質權人承擔責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34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轉質涉及出質人、質權人(即轉質人)和轉質權人三方。
- 對於出質人來說,出質人要想清償債務並取回質物,便應當向轉質權人清償。清償後有剩餘的,再向質權人清償,否則出質人向質權人的清償對於轉質權人不生效力。
- 對於轉質權人而言,他不但取得了質權人的權利,也要承擔質權人的義務。轉質權人有權佔有、留置質物,在其債權未受清償之前,有權拒絕出質人、原質權人返還質物的請求。
- 對於質權人(即轉質人)而言,因為其轉質未經出質人同意,造成質物毀損、滅失的,無論是故意、過失或者是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任何原因,質權人都要對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