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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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亦稱貸款合同信貸合同,係指貸款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返還同等數量的貨幣的協議。
  • 買賣合同,是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借款合同和買賣合同兩者間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在借款合同中,雖然移轉的是貨幣的佔有,但是由於貨幣本身的特殊性質,移轉貨幣的佔有就是移轉了貨幣的所有權。而且無論是買賣合同還是借款合同,都存著貨幣交付這一過程。此外,在特殊情況下,外匯也可以成為買賣的標的。因此,這兩種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們存在明顯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主體不同。
  • 買賣合同對主體並沒有一般性的限制,無論是自然人還是企業,都可以依法從事買賣活動。
  • 在借款合同中,其主體一般具有特殊性。因為金融機構借款是借款合同的典型形態,所以,法律通常會對作為借款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金融機構作出嚴格的規定和限制。此外,儘管借款也可在自然人之間發生,但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只能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借貸,企業間相互拆借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二,標的物不同。
  •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主要是一般的動產和不動產,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則是貨幣。
  •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是將一定數額的金錢出借給借款人,借款人分期償還或在貸款期限屆滿時償還全部借款。
第三,是否存在利息的約定不同。
  • 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須交付標的物並移轉物的所有權,而由買受人支付價款。一般而言,即使買受人提前交付價款,或者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價款,出賣人也不應向其支付利息[1],所以,買賣合同中不存在有關利息的約定。
  • 在借款合同中,一方交付一定數量的貨幣,而另一方需要在約定的時間內償還本金,並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
第四,是否存在瑕疵擔保責任不同。
  • 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要對買受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包括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以確保其所出賣的物在品質和數量上符合合同的要求,在權利上是清潔的、無瑕疵的。
  • 在借款合同中,由於貨幣是高度流通物,貨幣所有權隨佔有的移轉而發生移轉,即便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發生金錢往來的糾紛,但其一旦將貨幣出借給借款人,借款人即取得該筆款項的所有權。一般而言,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並不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等。
第五,債務人的義務不同。
  •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主要義務是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 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價款。借款人返還借款是要歸還貸款人所提供的借款,而買受人支付價款則是支付買賣標的物的對價。

參考文獻

  1. 《歐洲示範民法典草案》第4.6—1:1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