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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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抵押,就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向一个或几个债权设定抵押,这些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大于抵押物价值的情形。

立法

担保法:禁止

《担保法》第35条曾规定: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馀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馀额部分。

易言之,《担保法》是禁止超额抵押的。应当说,《担保法》制定之初,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国家的整体法治环境和信用环境都很差,为了防止“三角债”,遏制欺诈行径,禁止超额抵押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物权法:不再禁止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今天,如果仍然禁止超额抵押,就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1. 要做到抵押财产的价值始终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就必须要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而由此就会增加交易成本。况且,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许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实低于被担保的债权,但是此后很可能大大超过了。所以,《担保法》禁止超额抵押没有太多的可行性。
  2. 设定抵押权本来就是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超额抵押,法律上为什么一定要加以限制呢?
  3. 禁止超额抵押严重的限制了债务人的融资,结果导致号称“担保之王”的抵押权远远没有“保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运用范围广。
  4. 《担保法》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使一些登记部门为了多收费,而以此为由,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强制当事人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有的甚至要求一年评估一次。

鉴于《担保法》禁止超额抵押的上述诸多弊端,《物权法》废弃了对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不再禁止抵押人以价值低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高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