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人和管理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特别法人。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人民公社解体实行分田到户后,农村出现多元集体经济组织模式,若集体经济组织非以公司形式的,则无须登记,法律认可其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将营利分配给成员或用于农村公共事务或基础设施建设。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中间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