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人和管理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特別法人。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是合作化運動的產物,人民公社解體實行分田到戶後,農村出現多元集體經濟組織模式,若集體經濟組織非以公司形式的,則無須登記,法律認可其法人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也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並將營利分配給成員或用於農村公共事務或基礎設施建設。在性質上,應該屬於中間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