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 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具有范围限定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
- 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 遗产必须是死亡自然人遗留下来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具有可移转性。不能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必须将其财产与他人财产加以区分。财产共有多以一定身份关系或契约关系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等。当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容易被错误认定,因此我们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视。继承法就明确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馀的归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对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法律地位·权利主体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再作为遗产的权利主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的权利主体为谁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遗产的法律地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依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我们认为自继承开始之时,遗产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为数人时,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
明确遗产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关于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可以适用于遗产的管理和分割。
-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已经归继承人所有,此时若继承人死亡,则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不超过20年的,当事人可提出分割遗产的请求。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则遗产成为继承人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共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 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 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 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 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 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保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应由特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非继承人。保管遗产的人应该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都不得侵吞或争抢。保管遗产支出的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扣除或者由继承人支付。对于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无法参加继承的人,应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并为其确定遗产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分割
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多个继承人分配遗产,从而取得各自应继承份额的行为。
特征
遗产的分割具有以下特征:
- 只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 遗产分割的对象只能是遗产;
- 只有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遗产分割的问题。
原则
分割遗产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 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其母亲代管。
-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各继承人之间应该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 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人的特点,在尽量不损害遗产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方法
分割遗产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 实物分割法,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
- 变价分割法,即将遗产出卖换取价金,由继承人分取价金。
- 补偿分割法,继承人取得某项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时,该继承人将超过部分作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 保留共有法,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