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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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正是由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并不直接追求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介入了其他因素,故称其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

构成

直接故意一样,间接故意也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直接故意一样,间接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但是,间接故意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自认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客观上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也仅成立间接故意。

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已经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放任”是对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是听任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与行为人的意志相冲突。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在心理上接受结果的发生,就属于放任。

形式

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例如,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使用暴力,对暴力致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二是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例如,丈夫为了杀妻,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有毒食物,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死亡。此外,还有一种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与直接故意之关系

区别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各自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不同:

  • 就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有一种观点认为,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看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还是放任态度;明知结果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张明楷教授不认可这种观点,他认为,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反过来,意志因素的内容又限制认识因素的内容。放任是听之任之、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因此前提必须是具有发生结果与不发生结果两种可能性。如果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则不可能再放任结果的发生。此外,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发生结果的希望态度的强弱程度会有差异,不应将不很迫切、不很强烈的希望态度认定为放任。从实质上说,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却仍然实施该行为,说明非难可能性严重,将其归入直接故意也是理所当然的。

统一性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存在区别,但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且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故区分二者的意义极为有限。换言之,应当把握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统一性。

  • 其一,不可认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既然间接故意都能成立,直接故意更能成立;事实上也不存在“某种行为出于直接故意时成立此罪、出于间接故意时成立彼罪”的情况。
  • 其二,也不可轻易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在刑法分则中,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当人们说某种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时,只是根据有限事实所作的归纳,并非法律规定。
  • 其三,只要查明行为人认识到了构成要件事实,并且对结果具有放任态度,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希望结果的发生,也能认定为间接故意。而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宣告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