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

出自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正是由於間接故意的行為人並不直接追求結果的發生,主觀上介入了其他因素,故稱其心理態度為間接故意。

構成

直接故意一樣,間接故意也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

認識因素

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直接故意一樣,間接故意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認識到刑法規定的特定事實。但是,間接故意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自認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並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客觀上必然發生危害結果的,也僅成立間接故意。

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這裡的「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已經明知可能發生的結果。「放任」是對結果的一種聽之任之的態度。即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可能發生某種結果;行為人既不是希望結果發生,也不是希望結果不發生,但仍然實施該行為,也不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而是聽任結果發生;結果發生與否,都不與行為人的意志相沖突。換言之,只要行為人在心理上接受結果的發生,就屬於放任。

形式

間接故意犯罪主要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狩獵人為了擊中野獸,對可能擊中他人持放任態度。(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對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例如,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使用暴力,對暴力致他人死亡持放任態度。二是對某一對象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對象造成危害結果。例如,丈夫為了殺妻,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藥,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有毒食物,由於殺妻心切而放任孩子死亡。此外,還有一種在瞬間情緒衝動下,不計後果地實施危害行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情況。

與直接故意之關係

區別

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都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但各自的認識內容與意志內容不同:

  • 就認識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必然性與可能性;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只要求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 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表現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而間接故意表現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有一種觀點認為,區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只有一個標準,就是看對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態度還是放任態度;明知結果必然發生而持放任態度時,也應屬於間接故意。張明楷教授不認可這種觀點,他認為,意志因素以認識因素為前提,反過來,意志因素的內容又限制認識因素的內容。放任是聽之任之、發生也可以不發生也可以的心理態度,因此前提必須是具有發生結果與不發生結果兩種可能性。如果認識到結果必然發生,則不可能再放任結果的發生。此外,在直接故意中,行為人對發生結果的希望態度的強弱程度會有差異,不應將不很迫切、不很強烈的希望態度認定為放任。從實質上說,認識到結果必然發生卻仍然實施該行為,說明非難可能性嚴重,將其歸入直接故意也是理所當然的。

統一性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雖然存在區別,但二者不是對立關係,而且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故區分二者的意義極為有限。換言之,應當把握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統一性。

  • 其一,不可認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某些具體犯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不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因為既然間接故意都能成立,直接故意更能成立;事實上也不存在「某種行為出於直接故意時成立此罪、出於間接故意時成立彼罪」的情況。
  • 其二,也不可輕易說,「某種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不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因為在刑法分則中,凡是由故意構成的犯罪,刑法分則條文均未排除間接故意;當人們說某種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時,只是根據有限事實所作的歸納,並非法律規定。
  • 其三,只要查明行為人認識到了構成要件事實,並且對結果具有放任態度,即使不能查明行為人是否希望結果的發生,也能認定為間接故意。而不能以事實不清為由,宣告行為人沒有犯罪故意。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