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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相對,係指間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特徵
間接證據具有三個特徵:
- 具有證據的本質屬性,即真實、與案件有內在聯繫並被依法收取;
- 直接證明爭議事實以外的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事實;
- 可以由間接證明推斷出爭議事實,而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
運用
間接證據證明力不及直接證據,如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搜查到贓物,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發現血跡,在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指紋、腳印等,都是間接證據。僅憑這種證據,不能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爲。但如果綜合若干間接事實,經過推理也可以得出證明主要事實的結論,對於查明案件主要事實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