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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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獨立實施部分法律行為的能力,其餘的法律行為則需要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實施。在完全具備意思能力和徹底不具備意思能力之間存在一部分人,其雖然具有意思能力但卻不完全成熟。這部分人對於性質不太複雜的行為已經能夠認識其法律後果,也能夠認識到對自己是否有利,而且他們必須獨立實施一些法律行為,如購買生活的必須用品、乘坐公共汽車等,如不承認其實施的法律行為有效則這些人無法正常地生活。

類型

一是8週歲以上無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此種類型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方面的條件:

  • 首先,需要年滿8週歲但是尚未達到成年年齡,而且也沒有被作為擬製成年者(即非屬於);
  • 其次,需要無精神障礙,即精神正常而無精神病也非屬痴呆型人。
二是認知能力有一定障礙的人。

依據《民法總則》第22條之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這類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是成年人,但其有一定認知障礙,其障礙程度沒有嚴重到使其毫無意思能力的狀態,對於性質不復雜的比較簡單的交易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斷,因而法律允許其獨立實施,而對於內容複雜、性質重大的行為則仍然須藉助其法定代理人實施。

行為效果

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兩類法律行為:

一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不負擔任何義務的法律行為。

所謂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必須是該行為生效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任何義務,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受贈人的贈與合同即為有效。一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負擔義務即便其取得的權利價值遠遠高於其負擔的義務,仍然不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例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甲將價值50萬元的房子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乙,仍然不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

二是與其年齡、認知能力等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