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蓋然性
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亦稱「明顯優勢證據」證明標準,乃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法律依據
在進行理論探討和總結審判方式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確立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該條規定: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這一條款被認為是將蓋然性佔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上述條款表明:
-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借鑑現代自由心證的規則,結合案件情況對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進行自由裁量。
- 法院在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時,該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是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否則,如果雙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相當而無法判斷時,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 比較雙方證據證明力大小的結果一經確定,即可採信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爭議事實的依據。
適用
在理解和適用上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時,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