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公法与私法
区分标准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西方法学界历来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只要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是公权主体的,即为公法关系,其馀为私法关系;有的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即为私法,法律调整的对象为不平等主体(隶属关系)的,即为公法。
其实对法律的分类是相对的,应将上述观点结合起来,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凡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应是私法关系,由私法调整;凡属于隶属性质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公法关系,应当由公法调整。民法的性质为私法。
区别
私法和公法不同,表现在:
- (一)私法提倡私法自治理念。
私法没有明文禁止的即为允许,给当事人以充分的自由。对于私人之间的关系,由私人自己依法处理,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只有在他们发生纠纷、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处理时,国家才以裁判者的身份,行使公权,解决纠纷。
公法领域的公共权力法定。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自己的权力。
- (二)私法强调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
私法坚持私权神圣、私权不可侵犯的原则,赋予民事主体以法定范围内的充分自由,尊重民事主体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所有处分,保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利益不受任何人包括国家的不法干涉。
公法则注重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及对民事关系的干预。
- (三)私法上的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私法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均为平等主体,无论参与民事活动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甚或是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也无论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背景等有何不同,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侵犯了对方的权利,都要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公法上的责任则是不法行为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公法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的一方总是公权主体,参与这一法律关系就是要行使其行政管理的公权力。当被管理的一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的后果是如何向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 (四)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地减少国家干预。
如在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要优于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才按法律规定执行。
公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其法律规范则以强制性规定为主。
上述不同点并不是绝对的。近年来,一些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对经济的干预力度,传统的私法中融入了公法的因素,公法中的一些义务进入了私法领域,对私权构成了一定的限制。但还不能据此就认为私法与公法融合了,或者称作“私法公法化”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法域。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经济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经济运行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广泛参与社会生活,习惯了国家对任何人、社会组织的干预,导致公法、私法界限模糊,由此漠视私人利益,利用国家公权力调整私人关系、侵犯私人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明确民法的私法属性,依法规范国家的管理,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强调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对于解决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重要的意义。